原告上海加×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海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包**、钱**,被告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25日签订空运出口货运代理协议书,就被告委托原告办理空运出口货运事宜进行了框架性约定。2012年6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货物运输委托书,委托原告将一批摩托车头盔自中国上海经广州出运到利比里亚蒙罗*亚,双方约定运杂费收取标准及运费预付。嗣后,原告履行了货运代理义务,货物由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运至广州后,再由肯尼亚航空公司运至目的空港,期间共发生航空运杂费75,871.60元。但被告以货物迟延到达为由拒绝支付运杂费。现请求判令被告...(本文书还有1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