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于**、张**、庞**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吉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张**、庞**上诉请求:1.撤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年12月13日作出的(2024)吉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因姜**(微信名为未某期)通过庞**银行账户转账及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工资;姜**与被申请人签订有《商品车运输合同》,并且证人李**出庭证明其与姜**系合伙关系;李**负责管理车队,姜**负责给司机结算工资、报销和与某物流结账,当时与某物流约定车辆登记在某物流名下。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庞**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理由如下:1、证人李**陈述与姜**之间系存在合伙关系,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由此认定李**证言所述的事实,明显证据不足,李**证言陈述事实需要进一步证明。2、庞**与...(本文书还有4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