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10、张**、尹*、胡某3、胡某1、胡某2与被告胡某4、胡某5、刘**、胡某6、胡某7、胡某8、胡某9、胡某11、胡某12、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10、张**、尹*、胡某3、胡某1、胡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及原告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9、胡某11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4、胡某5、刘**、胡某6、胡某7、胡某8、胡某12、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10、张**、尹*、胡某3、胡某1、胡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十被告赔偿六原告物质及精神损失费488266.2元(死亡赔偿金973520元,丧葬费5580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48233元,合计1627554元×30%)。事实与理由:2024年6月18日,被告胡某4妻子头七祭日在被告胡某5的家中招待吃饭,胡某3与胡某5、刘**、胡某6、胡某7、胡某8、胡某9、胡某11、胡某12、温**在一桌吃饭,胡某3被迫饮酒。饭后胡某3在返回家中时,驾驶电动车发生单方事故后因颅损伤死亡。六原告与十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十被告拒绝赔偿。综上所述,为维护六原告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六原告的诉讼请...(本文书还有54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