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辩称:根据本案中的录音证据能够证明迈胜公司已经通过张**、张**向张**支付了100万元人工费,能够证明张**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同江供电公司的相关材料说明亦认为张**为实际施工人。同江供电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宝诚公司,宝诚公司发包给迈胜公司,各方均认可迈胜公司为最后的承包方。根据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相关条例,建设单位或者总包单位将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由建设单位或者总包单位清偿,因此本案中迈胜公司应当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本案事实上张**在为迈胜公司施工,迈胜公司也向张**支付了人工费,虽然是通过其他中间人转付的,但通过迈胜公司的证据也能证明人工费均是出自迈胜公司及其股东,能够认定张**和迈胜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祝**代表迈胜公司与张**签订了合同,并由同江供电公司协调给付工程款,因此给付主体并不存在错误,同江供电公司不会犯低级错误。某某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均由祝**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张**有理由相信祝**代表...(本文书还有39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