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省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沈**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某典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沈**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吉林省某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当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3日起至二被告返还全部当金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5月17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典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二被告以房屋向原告抵押典当借款6万元,典当期限自2024年5月17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其中合同第四条...(本文书还有2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