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钦州金棕榈商贸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钦州金棕榈商贸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899335.31元;二、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利息4328.05元(以欠款899335.3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自2022年1月16日起暂计至2022年2月28日,要求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以上第一、二项诉...(本文书还有1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