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2018年8月,张**和某某公司签订了《荣华文化商业广场e区定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房屋首付款351743元,并贷款15万元支付给了某某公司,张**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要交维修基金,张**给某某公司交时,他们说现在要给不动产局交,张**到不动产局交时,他们说要某某公司出具交款证明,因此给不动产局交的维修基金就没有交成。合同还约定交房日期,但某某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交房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21年10月,某某公司通知张**交暖气费后就交付房屋,张**交付暖气费后,某某公司还是不交房。张**起诉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庭审中审判长对某某公司的...(本文书还有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