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二审辩称,1.特别约定条款属于免责条款、格式条款;2.保险公司的举证不能证明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尽到提示及说明义务,因此特别约定条款无效;3.保险公司认为对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没有依据;4.鉴定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负担。
装饰公司二审述称,装饰公司之前就在保险公司购买过相关保险,与保险业务员认识。保险业务员在推销保险的时候就说工人发生意外受伤产生的治疗费、伤残赔偿等都可以理赔,出于对保险业务员的相信,且由于工程施工需要,2021年7月17日确定购买这个保险,确定购买的时候及之后保险公司业务员都没有告诉我们免责事项,也没有对保险合同向装饰公司作出任何的解释说明,在2021年7月20日,装饰公司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支付了保险费用。在没有出险的时候,保险公司正常收取保费,出险后就以各种理由不理赔,这明显不公平。装饰公司希望法院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刘**一审起诉请求:...(本文书还有35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