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马**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某某分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一、二审未将被保险人a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参与诉讼,遗漏责任主体,查明案件事实不清。本案太平洋财险某某分公司起诉案由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故马**及某某公司抗辩被保险人的事由均可向太平洋财险某某分公司抗辩,因被保险人a公司作为光伏电站的经营方,本案相关证据由其提供,在其未参与诉讼的情况下,无法核对证据原件、针对侵权事由的法庭辩论,太平洋财险某某分公司亦无法代替被保险人进行,同时马**认为某某公司因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亦应为此次事故承担部分责任,故一审遗漏责任主体,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二、案涉事故为高*电放电致马**车辆受损,被保险人a公司造成电力停运损失系意外事故,没有证据证实马**存在侵权基本事实的认定。一、二审照搬另案同院及高院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是审判流于形式,致使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涉及非常专业的电力知识,未有证据证明高*线与马**驾驶的车辆系碰触产生事故,马**因法律意识淡薄,听从事故调查时出警警员和某某公司工作人员的意见认为其不用承担责任,致使马**在另案中一审缺席判决,从而导致败诉。在本案一审庭审之时,马**已提交证据用于证实案发现场的高*线与地面的物理距离约为15米(现已填土垫高4米),车辆后斗未完全放下时顶点与地面间的距离约为7米,马**驾驶车辆通过高*线车辆最高点与高*线之间有充足的空间距离,简单的数学计算后可证实马**驾驶的车辆与高*线没有发生触碰。根据案涉高*电输送电压为110kv,如果马**驾驶的车辆和高*线发生触碰,那么马**必将当场毙命。且根据太平洋财险某某分公司...(本文书还有75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