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钟**、欧**、胡**、某财产保**************(以下简称“联合财保”)、中国某财****************(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钟**、联合财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安财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蔡**护理费214,47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钟**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当年法院的判决书没有异议,针对原告本次诉请由法院判决。
联合财保辩称,1.钟**、欧**在公司都投保了交强险及500,000元的“三责险”,钟**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欧**负次要责任;2.公司...(本文书还有3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