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吴**偿还原告吴**借款53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3.35%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包括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系同村及族亲关系,被告因为资金周*需要于2013年7月10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于2013年7月13日通过银行向被告支付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按照1.5%计算。2013年8月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支付30万元借款。2015年3月10日,双方对之前的借款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之前两笔借款共计50万元,再加上之前被告向与原告所借3.5万元现金,共计借款53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金额为535000元的借条交给原告收执为凭,口头约定月利息按...(本文书还有4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