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被告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23年12月27日,被告在承揽原告公司制作老窖瓶盖过程中受伤,治疗过程中原告已承担了全部医疗费。因涉及赔偿产生纠纷,被告于2024年3月10日向某某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某某委员会确认争议双方自2023年12月27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一、原、被告之间是承揽的法律关系。原告公司常年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因设备老旧,社会需求下降,原告已无意继续经营该公司,所以在多年前原告已转营其他服务业,公司常年处于停产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如偶尔接到一批订单,原告就将这批订单生意交给被告,由被告组织人员完成,这也...(本文书还有2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