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宝鸡高新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谷**、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3)陕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进行了独任审理。上诉人高新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石**,被上诉人谷**、郭**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高新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原审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客观、不科学,存在主观臆断的错误,鉴定结论依据明显不足。一、鉴定意见回避了患者原发疾病的原因力及患者基础疾病的主要原因力,故鉴定结论不客观;二、原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未分析和明确上诉人违反了哪些医疗技术规范和医疗法规,故鉴定结论缺乏医学科学和法律依据;三、鉴定意见书认为上诉人的诊断和治疗方式符合诊疗规则,即上诉人的诊疗行为客观上不存在违规违法的事实,但鉴定意见又认为存在评估不足、把握不严、掌握不当、告知不充分的过错...(本文书还有4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