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范**、范**、范**、范**、北海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范**、范**、范**、范**、北海某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0元;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至所有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000元为基数,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lpr)的四倍计算,自2024年9月1日起至还清所有借款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范**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至所有借款全部清...(本文书还有4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