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提交书面意见称,(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的规定,本案二审合议庭审理本案符合规定,靳**并无证据证明二审法官与本案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靳**主张本案二审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二)靳**申请再审所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属于新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对靳**所举证据一、证据五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二、三、四不认可对靳**主张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杨**占用靳**0.18亩地,给靳**付了300元,是当时靳**和其父亲划给杨**的地,是转让的意思靳**说的租金3000元不符合当时土地的市场价格(三)本案二审判决于2022年8...(本文书还有1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