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二审认定本案系未实际支付相应费用的返还财产纠纷,故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1.依据田**的诉请,田**首先需要举证证明:其委托杨**向谁支付材料费、人工费;杨**收到委托款后没有向有关主体支付;田**是否另行向有关主体支付了材料费、人工费,或者有关主体是否通过诉讼和仲裁向田**主张过,导致田**重复支付了上述费用而受到经济损失。二审庭审中,杨**代理律师发问田**,其委托杨**向谁付款?杨**实际未付款的主体是哪些?田**委托的收款主体是否起诉田**?田**代理人当庭陈述不知道,需要庭后核实。本案历经六年七次庭审,田**不可能对关键事实即委托付款情况都不知晓。二审庭审后田**也没有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田**没有完成原告初步的举证责任。2.二审认定田**已完成举证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判决第三个争议焦点中的陈述内容实质为田**向杨**支付了委托款2427028元,杨**对该事实没有异议,本案及相关案件中,杨**也没有否认过收到2427028元,但这与本案举证责任完全无关。依据田**的诉请,本案先有委托付款关系,后有因未完成委托而产生的返还财产关系。田**向杨**支付委托付款2427028元,仅是...(本文书还有56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