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系×××××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系×××××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第三人南通××商贸采购批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批)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4)苏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3466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公司是刘*实际用人单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刘*按照《录用通知书》及××公司人事约定,于2021年8月16日前往××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公司与刘*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公司原因,××公司故意利用刘*信任,故意混淆××公司与××下属公司,让刘*在与××采批的劳动合同空白处签字。刘*无法决定工资发放主体、保险交纳主体。××公司应当支付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被上诉人××公司、原审第三人××采批答辩称:××公司、××采批对刘*存在混同用工的事实在一审中已经查明。××公司依据一审判决向刘*支付赔偿金、绩效工资、居家办公工资、病假工资等,刘*的权益已经得到实现。刘*与××采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刘*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刘*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向刘*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34663元;2.××公司向刘*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3999元;3.××公司向刘*支付绩效工资63996元;4.××公司向刘*补足居家办...(本文书还有6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