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搬出并返还原告享有产权的海拉尔区东山办规划三街以南远津风景n区5-2-0-129号车库;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李**是海拉尔区东山办规划三街以南远津风景n区5-2-0-129号车库的登记产权人。李**曾委托弟弟李*对外出租该车库,李*未经李**同意,擅自将车库出售给宗**,宗**在未向李**核实案涉车库产权情况及是否同意出售等情况下,于2022年7月23日与李*达成案涉车库的交易,并使用至今。李*因债务较多于2024年5月17日自杀去世。李*和宗**未经产权人的同...(本文书还有2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