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夏森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某酒店)、宁夏轩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某酒店)、银川市西夏区星某酒店(以下简称星某酒店)、银川市西夏区菲某某酒店(以下简称菲某某酒店)因与被申请人冯**、冯*2、杨**、冯*3、冯*4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森某酒店、轩某酒店、星某酒店、菲某某酒店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二审判决适用《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四条规定,认为“申请人的投票行为组织主体、方*、时间、程序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第二款:“业主共同决定事...(本文书还有3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