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刘**、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害损失3万元(待伤残、误工期等鉴定后增加相应请求)。后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91352.56元。事实与理由:2024年05月28日16:00许,被告刘**驾驶豫g936**东风牌小型轿车顺32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原官路交叉口处时,与沿原官路由北向南驾驶二轮电动车的原告碰撞,发生原告严重损伤的交通事故,经原阳县交通大队处理被告闯红灯没有证据而出具事故证明。原告因伤紧急入住原阳县中医院抢救头部缝合手术治疗...(本文书还有2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