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与被告李*、被告吉**、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李*、被告吉**、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交通事故损失173940.22元。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李*、吉**连带赔偿原告交通事故经济损失8940.22元(已扣除垫付14000元);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交通事故经济损失165000元(已扣除垫付33000元)。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月19日上午,原告龙**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株洲市渌口区堂小线路段行驶,10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渌口区龙船镇堂市村堂市幼儿园附近“t”型路口路段时,遇被告李*驾驶湘b6××**号牌小型轿车从龙船镇新和村往龙船镇堂市村河边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因原告龙**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本文书还有4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