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诉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靳**变更诉讼请求后诉称: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47251.1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23年11月10日18时12分许,赵*龙驾驶冀c8××**号小型客车,沿山深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昌黎县××乡段××村路段时,与苗某停放在路南侧的三轮汽车追尾,追尾后三轮汽车撞到路边行人靳**、钱**,造成靳**、钱**两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通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赵*龙负事故全部责任,靳**、钱**、苗某无责任。此事故给原告靳**造成各项经济损失为:门诊及住院医疗费37933.97元、医嘱外购药20...(本文书还有3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