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总计12214.3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所控制公司的名义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骗取金融机构资金7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另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参加劳动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有10个月分别因与他犯发生口角情节严重、个人卫生不符合规定等原因被扣分,有19个月因超标准超次...(本文书还有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