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格尔木安通电力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格尔木瑶池种植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孙*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格尔木安通电力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谷**、马**,被告格尔木瑶池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格尔木安通电力器材销售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5月1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61542部队与被告格尔木瑶池种植有限公司协商解除了被告租赁中国人民解放军61542部队位于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机场路**号大、小787土地及房产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同日,原告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1542部队经协商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原告租赁中国人民解放军61542部队位于大、小787电台土地3700亩,租赁期限10年。2015年3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院墙以南的400亩土地私自占...(本文书还有19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