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徐**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平房区某某运输户(以下简称某某运输户)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徐**与某某运输户约定工作24小时休24小时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该条属于强制性规定,且系某某运输户对徐**的规定,并非双方之间协商约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应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该条亦为强制性规定并非二审法院认为的管理性规定,某某运输户未经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向某凤良赔偿损失原审法院未向某某运输户调取徐**工作...(本文书还有7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