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高**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某某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望奎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1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其与某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应给付二倍工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审判决认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5,562元错误,应每月按4200元计算为42,000元。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人身伤害的,侵权人吕*未履行判决。一审判决确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错误,停工留薪期应给付84个月工资。二被申请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自2014年10月入职某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主张按十年、每年一个月工资给予经济补偿,因高**于2024年1月15日向用...(本文书还有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