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赣州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57064.2元及违约金(以457064.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6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为45706.42元);2、本案律师费28610元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5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一份,被告委托原告施工信丰**城二期地下停车场地坪及交通设施工程,该工程已于2019年元月完工,但被告仍欠付原告部分工程款。20...(本文书还有1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