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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崔*;陈*;审查与审判监督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5)京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5-04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陈*及一审第三人崔*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王*提交的xxxx年x月x日单某名下尾号为xxxx的某银行账户向陈*转账xxx万元的银行流水及银行电子回单中“摘要/附言”处均明确写明“崔*出借”,证人单某本人也出庭作证明确表示是崔*个人的借款。王*所提交证据能够充分证明xxxx年x月x日崔*出借给陈*xxx万元,崔*与陈*间是民间借贷关系,王*主张事实的存在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二)陈*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xxxx年x月x日单某向其转账的xxx万是xxxx年x月xx日《某合同》合同款。(三)单某将自己的私人账户提供给崔*和崔*参与经营的公司使用,与其在本案中证言的真实性及证明力无关,不能作为认定“王...(本文书还有78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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