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诉王**、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与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王**、邹**赔偿赵**医疗费9,757.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1,233.6元、误工费1,233.6、交通费500元、营养费3,000元,合计16,725.0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王**、邹**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6月30日,王**雇佣并指派赵**在位于甘南县气象站东南口邹**的房屋建筑工地从事房屋顶部架子钢筋电焊(镀锌钢)焊接工作。在赵**正常进行焊接作业过程中,因焊接产生的有毒气体(黄绿色气体)不幸被赵**吸入体内,导致赵**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后,赵**被紧急送往甘南县中医院进行初步抢救,随后转至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经诊断为吸入性肺炎等,共计住院治疗...(本文书还有4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