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诉被告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范**借款75000元及相应利息(自借条约定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息二分计算利息);二、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罗**和被告范**是朋友,被告因资金困难在2023年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75000元。现原告因急需用钱向被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推脱不还,并于2024年2月18日出具借条。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范**辩称,一、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被告并未收到相应款项。原、被告是通过被告的哥哥范小伟认识,之前并不认识。被告在2023年期间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事实上,在2024年2月18日22时许,被告向原告表示自己最近资金困难,原告称自己手里有...(本文书还有2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