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王**,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王**立即向刘**偿还借款本金230000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45%标准,支付自2023年6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要求王**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用由王**、王**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12日,王**向刘**借款230000元,约定2023年6月27日还款。王**于2023年1月27日向刘**出具借条一份,王**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并注明身份信息及借款数额,王**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刘**向王**主张权利,王**未还款,王**未履行担保义务。
王**辩称,对刘**起诉有...(本文书还有3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