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於*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24)苏06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於*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公司向於*支付2021年8月-2022年7月双休日加班工资93406元、2021年8月-2022年7月国家法定假日加班工资14632.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於*于2024年2月离职,2024年7月31日申请劳动仲裁,加班工资适用特别仲裁时效,只要在离职后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即可,故於*加班工资的主张未超过仲裁时效。加班工资的诉讼时...(本文书还有1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