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诉被告徐**、付**、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徐**连带赔偿原告停运损失5646元、被告某某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4年9月12日,被告付**驾驶冀c8××**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昌黎县碣石山大道石桥营路段掉落的轮胎砸到原告驾驶的冀cdb××**号出租车,造成该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付**负全部责任。原告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后送到秦*岛驰尚汽车4s店修理,...(本文书还有2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