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24)黑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陈**并没有违约,而是张**违约。以双方协议为证,陈**与张**于2020年12月14日签订《车位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哈尔滨市松北区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g11-2-103车位d5637卖给乙方,金额50,000元,乙方支付定金30,000元,甲方辅助乙方领取车位后,乙方支付给甲方尾款20,000元。甲乙双方履行协议,甲方违约双倍赔偿付定金,乙方违约定金不退。相互尊守法律为尊旨,以科学态度以事实求事说明。《车位转让协...(本文书还有30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