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执行依据及执行异议情况。
本院在审理(2017)京民初****号原告某公司2与被告某公司3、某公司4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某公司2的申请,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7)京民初****号民事裁定:冻结某公司3、某公司4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等值财产,限额331156164.39元。同日,本院查封某公司3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李*镇的京顺国用(2012出)第001x...(本文书还有99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