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争议焦点一,在案证据显示,2021年7月25日吕*某与某公司3就案涉房屋签订《认购书》。该《认购书》载明吕*某向某公司3购买案涉房屋,该商品房规划用途商业,建筑面积89.81平方米**房款747668元。此后,吕*某将案涉房屋转让给某公司2。2023年6月13日,某公司2与某公司3网签《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一审法院于2023年6月19日查封包含案涉房屋在内的某公司3名下的房产。某公司2符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情形。
关于争议焦点二,某公司2提交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加盖某公司7印章的《票据明细》、某公司7的申请函、某公司7向某公司4出具的...(本文书还有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