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钟某发甲因与被上诉人钟某发乙、钟某发丙、原审原告钟**及原审被告吕**、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赣073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钟某发甲,被上诉人钟某发乙,原审原告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钟某发甲上诉请求:1.返还被霸占的老宅基地,余*,林地和晒谷场;2.将靠近阳台的电线移开至安全距离;3.空出上诉人房屋的排水沟及出行道路。事实与理由:不服原审判决的老宅基地,余*,林地和晒谷场。还有靠近阳台的电线。因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不是户主签订的,也没有当面测量,导致宅基地的范围不明*,再者,此协议未维护相邻房子的合法权益,如未留出排水沟和道路的合理使用权,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材料是直接在相邻房子的外墙未起点测量的,不符合四至范围。
被上诉人钟某发乙辩称,被答辩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起诉,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一切诉讼费用由被...(本文书还有3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