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罪犯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在教育改造中,上课遵守纪律,接受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因个别月份未完成劳动任务等原因被扣分,因参加“我和我的祖国”系列文化活动等原因被加分。
另查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2024)宁03执****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通过‘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葛**的银行存款、互联网账户、证券、车辆、工商信息等,查询到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本文书还有5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