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2022)冀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2022)冀03民终****号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本院(2022)冀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10月购买了中国某某某某公司的《平安百万家财险》,合同于2020年10月23日零点生效。合同生效后,原告投保的位于秦*岛市海港***小区的**栋**单元**房屋于2021年3月2日发生水管爆裂漏水事故,给原告造成非常严...(本文书还有40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