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某某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丘市某某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应付合同款17307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就“安丘市某某医院新院区医用电梯、客梯等采购及安装”项目,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双方于2021年7月16日签订了该项目合同(合同编号:sd****02/原告方合同号ah****236),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梯设备32台(自动扶梯4部、直梯27部,杂货梯1部),合同总价为8086000元(其中设备总价含运输6475700元、安装费1610300元),双方并对货品规格、付...(本文书还有2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