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与被告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当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及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5日9时10分,被告曾*驾驶车牌号为桂c7****小型轿车在恭城瑶族自治县嘉会镇桂林银行门前倒车将站在后方的原告邓*撞倒,造成邓*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被告曾*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曾*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邓*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被送往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诊断为:左桡骨骨折,花费医疗费3184.3元。2023年12月26日,原告转往兴安界首骨伤医院住院治疗,于2024年1月2日出院,出院诊断:左桡骨远端骨。出院医嘱:1.建议全休三个月,加强营...(本文书还有14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