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单位及一审第三人某有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京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其第xxx号“某1”商标进行真实有效的使用。(一)经过庭下核对,第三人某有限公司仅仅提交部分证据的原件。且庭下证据核实没有笔录,没有签字,程序违法,且一审将所有证据视为有效证据,显然与事实不符。二审对此视而不见。对申请人书面提出开庭审理的请求,二审法院也置之不理。本案已提交的原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形式,更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在规定期限内的真实有效使用。(二)某有限公司提交的部分资质证据,仅仅证明其获得了准入条件,不等于商标真实有效的使用来标识其产品的来源。(三)某有限公司在所谓的合同中对诉争商标的所谓的使用均是作为型号进行使用的,而非作为商标进行使用标识产品来源。(四)被诉决定明确认定某有限公司在“某2”上对诉争商...(本文书还有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