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诉被上诉人高**行政答复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4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是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某街道办事处某村的村民,在本村三组有承包地0.785亩被征收用于高铁新区项目、太焦高铁项目、兴园路项目等三个项目用地。原告自述其自2020年起按年领取了部分补偿款。2023年1月2日,原告以ems邮寄方式向被告提交了《补偿安置申请书》,其中载明“申请事项:1.及时、全*、充分履行(2019修正)《土地管理法》赋予的对申请人进行征地补偿和社保安置的职责;2.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被征收的0.785亩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对申请人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登记在集体名下的集体资产向申请人所属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足额支付补偿费用;4.申请贵单位对申请人安排社会保障费用。”被告于2023年1月5日签收。原告认为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侵犯其合法权*,曾于2023年5月19日诉至本院,该案在审理过...(本文书还有3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