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阴*。
再审申请人胡*、孙*因与被申请人王*、山*、任*、阴*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孙*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2.维持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2023)晋0728民初****号民事判决;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山*所述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其把自身责任推卸到王*、阴*身上,自身只承担5%的责任实属不合理。(一)山*述王*擅自去为阴*吊电杆,摘除自身责任。据王*陈述,其为阴*吊电杆,第一时间便询问阴*,要求其去问山*,待公司同意后,才施工作业,而山*则辩称王*为私人行为,对于该事实双方均缺乏...(本文书还有12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