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阿荣旗天福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农垦那吉屯农牧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荣旗天福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呼伦贝尔农垦那吉屯农牧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阿荣旗天福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化肥款、尿素款43,650元,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3,6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9%(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的规定上浮40%(即年利率6.86%)的标准计算损失至全部货款给付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的损失为20,748.41元。以上合计64,398.41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8日,被告购买原告化肥(罗*泊钾肥、粮福二铵、中东硫酸钾肥)、尿素共计135袋,金额为21,150元。2016年8月6日,被告购买原告尿素250袋,金额为22,50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原董事长签字同意付款,但至今未付。综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呼伦贝尔农垦那吉屯农牧场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起诉的诉讼主体不适格1.被告从*向原告购买过化肥、尿素,原告...(本文书还有5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