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赵*、原审被告赵*1、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请求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赵*偿还陈*借款本金301500元及利息(以301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2.二审受理费由赵*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关于借款本金301500元,陈*与赵*均无异议,赵*认为30万元已还清,1500元已在离婚案中补偿。二、争议焦点是赵*是否已经偿还30万元及1500元应否支持。1.关于30万元,一审认定其中赵*名下尾号**的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16年7月22日、7月26日,赵*向陈*各转账50000元,合计100000元及赵*名下尾号**的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17年3月8日,赵*向陈*转账100000元为偿还30万中的20万元,于事实不符合。首先,赵*转账行为均发生在婚后,无任何备注,不能直接证明系还款行为。其次,婚后陈*与赵*及父母转...(本文书还有45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