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舒*及原审被告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舒*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舒*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某公司涉及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与舒*的投资损失没有必然关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即使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也不必然推定其与投资者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只考虑虚假陈述行为的合规性,不具体分析该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人...(本文书还有130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