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某有限公司、田*、刘*质证意见为:认可王*提交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本院二审中,某信托公司申请追加某投资公司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理由如下:本案需要且应当追加某投资公司参与诉讼,以查明王*是否已全额支付案涉房屋购房款的事实。本案处理结果与某投资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某投资公司有参与本案的必要性。在二审程序中申请追加第三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某信托公司提出的该项申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王*对作为执行标的的涉案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本文书还有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