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赔保险金255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案外人王*为冀cg××**号车在原告处投保了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84401.6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5月21日零时起至2024年5月20日二十四时止。2023年7月15日9时25分,吴**驾驶冀cp××**小型汽车顺圆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约过中心双黄线驶入对向车道过程中遇王*...(本文书还有1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