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某农业发展公司上诉请求。
张**、赵*、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某农业发展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刘**、张**、赵*、唐**停止侵权行为,将津宁高速东段原清北监狱1、2用鱼池腾清并返还。全部诉讼费用由刘**、张**、赵*、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07年11月11日,清河农场(甲方)与某农业发展公司(乙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合同编号:清资源合字[2007]017号),约定:第一条标的:甲方权属国有土地(包括耕地、淡水养殖池、塘)。第二条数量及四至范围:以双方实地勘测结果为准(见附件)。第三条用途1.耕地用于种植业。2.淡水养殖池、塘用于淡水水产养殖业。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禁止将土地用于咸水、半咸水、微咸水水产养殖。第四条承包期限1.合同一年一签,本合同承包期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2.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在上一年度承包合同到期前,提前60日,综合市场变化等因素确定承包费标准、签署下一年度承包经营合同,直至乙方为期十年的意向承包期即2016年12月31日届至为止。3.如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之约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再续订下一年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五条承包费及支付(一)承包费见附件或补充协议。(二)承包费支付1.乙方于上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全额支付下年度承包费。2.支付地点: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宁河县支行清河营业所。户名:清河农场;账号*******。……第十七条合同份...(本文书还有6096字未显示)